央廣網北京7月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年來,通過互聯網釣魚網站實施犯罪的案件日益猖獗,有報道稱,每天新成立的釣魚網站上千家,犯罪分子打一槍換個地方,手段花樣翻新,讓廣大網絡用戶防不勝防。最高人民法院昨晚發佈典型案例,明確劃分利用網絡進行盜竊與詐騙的界限,指導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判。
  最高法發佈的是臧進泉等盜竊、詐騙案,2010年6月1日,臧進泉的同伙騙錢後獲悉被害人金某的建行網銀帳戶內有305000多元存款且無每日支付限額,臧進泉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記錄為由,發送給他一個交易金額標註為1 元而實際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計算機程序的虛假鏈接,謊稱金某點擊該1元支付鏈接後,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記錄。金某在誘導下點擊了該虛假鏈接,卡裡的錢通過程序轉到了臧進泉事先設立的帳戶中。他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購買大量游戲點卡,併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寶網店上出售套現。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贓款187000多元發還被害人。
  另外,臧進泉等人分別以虛假身份開設無貨可供的淘寶網店鋪,並以低價吸引買家。他們事先在網游網站註冊一帳戶,並對該帳戶預設充值程序,充值金額為買家欲支付的金額,後將這個充值程序代碼植入到一個虛假淘寶網鏈接中。與買家商談好商品價格後,以方便買家購物為由,將該虛假淘寶網鏈接通過阿裡旺旺聊天工具發送給買家。買家誤以為是淘寶網鏈接而點擊該鏈接進行購物、付款,並認為所付貨款會匯入支付寶公司為擔保交易而設立的公用賬戶,但這個貨款實際通過預設程序轉入網游網站在支付寶公司的私人賬戶,再轉入被告人事先在網游網站註冊的充值帳戶中。三被告人獲取買家貨款後,在網游網站購買游戲點卡、騰訊Q幣等,然後將其按事先約定統一放在臧進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寶網店鋪上出售套現,所得款均匯入臧進泉的工商銀行卡中,由臧進泉按照獲利額以約定方式分配。
  被告人臧進泉、鄭必玲、劉濤經預謀後,先後到江蘇省蘇州市、無錫市、昆山市等地網吧採用上述手段作案。臧進泉詐騙22000元,獲利5000餘元,鄭必玲詐騙獲利5000餘元,劉濤詐騙獲利12000餘元。
  浙江省杭州中院以盜竊罪、詐騙罪,數罪並罰,決定對被告人臧進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法院的裁判要點是,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而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這個案例說明瞭兩種典型的網絡釣魚犯罪手段,應分別以盜竊罪和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審理網絡釣魚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同時,具有警示意義,能夠提醒社會公眾在網絡購物、網絡支付中更加審慎,也促使相關網絡支付平臺加強網絡安全監管,防範和減少網絡犯罪案件的發生。  (原標題:最高法發佈案例:明確劃分利用網絡進行盜竊與詐騙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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